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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机动车校园通行与停放管理办法
2018-09-29 16:09  

(南工发〔2016〕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机动车辆通行与停放管理,维护校园正常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根据江西省和南昌市人民政府交通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南昌市交通管理局批准,我校将校园内(含彭桥、瑶湖两个校区)机动车停放泊位设立为停车场,在保证学校自有车辆通行与停放的基础上,面向社会适度、有偿提供车辆通行与停放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机动车辆校园通行与停放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校区大门智能管理系统的管理、车辆数据库建设、设施运行与维护、机动车通行与停放管理、收费与发票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车辆类别划分及收费标准

第四条  将车辆划分为A、B、C、D、E五种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通行与停放收费标准。

第五条  A类车辆为免费通行与停放车辆。特指以下几类:

1、学校公务车辆;

2、学校教职员工(含正式在编人员、人事代理制人员、离退休人员、部门外聘人员)及其配偶的车辆;

3、全日制在读学生的车辆;

属于A类车辆范畴,但未到保卫处办理A类车辆登记录入手续的车辆,按E类车辆通行与停放收费标准收费。

第六条  B类车辆为居住在校园内的学校教职员工亲属的车辆。通行与停放收费标准为500元/年。

第七条  C类车辆为学校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及其员工的车辆。通行与停放收费标准为:摩托车20元/月,小车80元/月,中型车120元/月。可办理包月通行与停放手续,未办理包月手续的,按E类车辆通行与停放收费标准收费。包月手续原则上按12个月一次性收费,特殊情况由保卫处另行处理。

第八条  D类车辆为在校从事经营和劳务工作的人员、非全日制在读学生、在校园内居住的其他人员(不含学校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及其员工)的车辆。通行与停放收费标准为:摩托车30元/月,小车100元/月,中型车160元/月,大型车(三类车及以上)400元/月。可办理包月通行与停放手续,未办理包月手续的,按E类车辆通行与停放收费标准收费。包月手续原则上按12个月一次性收费,特殊情况由保卫处另行处理。

第九条  E类车辆为其他在校园临时通行与停放的车辆。根据南昌市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附件一),我校彭桥校区属二类区域,瑶湖校区属三类区域(区域划分见附件二),车辆通行与停放收费标准如下:

停车类型

彭桥校区

首次3小时

瑶湖校区

首次3小时

包月停放

备注

小型车(一类)

3

2

300

每增半小时加1元

中型车(二类)

7

6

350

每增半小时加1元

大型车(三类)

16

14

400

每增半小时加2元

超大型车(四、五类)

25

20

600

每增半小时加2元

摩托车(六类)

1

1

80

每3小时计费一次

 

第十条  A类车辆可以在学校彭桥和瑶湖两个校区免费通行与停放。其他办理了包月通行与停放手续的车辆,跨校区停放超过3小时,按E类车辆通行与停放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一条  车辆类别的划分以行驶证上车辆所有人的姓名确定。

第十二条  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校园的,30分钟内免费通行与停放;超过30分钟按E类车辆通行与停放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公务车辆、大型活动嘉宾车辆,予以免费通行与停放。

第十四条  因执行公务需要在学校通行与停放的部队、公安、消防、城管、抢险(水电、煤气、通讯)、救护、环卫、邮政等特种车辆,予以免费通行与停放。

第十五条  在校内从事基建、维修工程的车辆或运输设备材料的车辆,由基建处或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后,予以免费通行与停放。

第四章  车辆出入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采用“高清车牌识别停车管理系统”。

1、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由高速摄像机进行抓拍,自动识别并记录车牌,无需停车取卡,系统自动抬杆放行。

2、机动车辆驶出校园时,对A类免费车辆及办理了包月手续的车辆,管理系统会自动识别车牌并自动抬杆放行。其他车辆须按规定标准缴费或由管理人员核对情况并登记后抬杆放行。

3、禁止无牌社会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教职工购置新车在未上牌前应及时到保卫处备案,办理临时免费通行与停放手续,上牌后应及时到保卫处办理A类车辆登记录入手续。

4、机动车辆应号牌清晰正位,否则将造成系统识别困难,影响车辆通行。

第十七条  校门实行道闸管理,一杆一车,严禁跟车溜进。如造成道闸、车辆损坏,由车主负完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交通标识行驶,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在教学区和生活区静止鸣放喇叭。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停放泊位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划定的停放泊位上堆放物品或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有权进行清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停放规定:

1、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擅自携带存放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2、机动车驾驶人离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锁好门窗,车上不得存放贵重物品。校园内车辆停放收费为占道停放费用,不承担车辆安全看护责任。

3、未经许可,外来大客车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建筑施工车辆须在建筑工地停放,不得在校园主干道、停车场停放。

4、车辆停放必须正确停入车位,不得跨线、压线停放。

5、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等场地。

6、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必须遵守限行、限速、限停标志。

第二十条  办理包月手续的车辆应填写《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申请登记表》,由保卫处进行审核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五章  收费票据和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通行与停放收费票据为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  收取的车辆通行与停放费由江西南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用于校门“高清车牌识别停车管理系统”设施维护、校园停车场建设、道路维护改造、日常管理等费用支出。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劝阻、告诫、贴发违章通知单、全校通报等处理;多次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处提交学校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机动车辆,是指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行车牌照的各种车辆(不含电动助力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  年  月  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南昌工程学院瑶湖校区机动车出入与停放管理办法》(南工发〔2014〕11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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